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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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1999]第15号

1999年5月25日

  经修订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于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附件: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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