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1]691号

2001年11月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附件: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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