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10号

2016年1月25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决定正式实施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1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的实施要求
  (一)关于定量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1号-9号的要求评估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并开展压力测试。
  1.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的逆转,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