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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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2号

2013年11月27日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行为,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的与地理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交换共享;使用其他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鼓励参与交换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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