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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主席令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1号
1989年3月13日
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三章 种子选育与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七章 种子贮备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 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 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八条 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主席令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1号
1989年3月13日
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三章 种子选育与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七章 种子贮备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 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 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八条 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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