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1998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的管理,保证调查鉴定和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的单位,必须取得《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简称鉴定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鉴定资格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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