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5]224号
2015年12月28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5]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创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台湾居民来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既有9省市基础上,台湾居民在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贵州、陕西全省(直辖市)及黑龙江、广西、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的设区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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