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1979年12月10日

为了认真培养和正确使用工程技术干部,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技术干部的积极性,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

  第二条 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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