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7]5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5]59号

2015年1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应对当前工业下行压力,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9%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企业季度用电量同比正增长低于5%、5%及以上的,按企业季度用电增量分别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奖励;对新建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按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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