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社函[1998]224号 1998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副省级城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来电询问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具体问题。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经商中组部取得一致意见,现就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坚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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