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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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令第38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部令第15号

1999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已于1999年6月21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的发放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门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和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四条 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审批机关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五条 申请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特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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