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令第38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令第8号

1999年3月5日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2月26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日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暂定措施水域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
  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2、北纬30度、东经123度56.4分;
  3、北纬29度、东经123度25.5分;
  4、北纬28度、东经122度47.9分;
  5、北纬27度、东经121度57.4分;
  6、北纬27度、东经125度58.3分;
  7、北纬28度、东经127度15.1分;
  8、北纬29度、东经128度0.9分;
  9、北纬30度、东经128度32.2分;
  10、北纬30度40分、东经128度26.1分;
  1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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