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 ,此文件已被修订。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2015年11月27日

  序 言

  为推动内地[1]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服务贸易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签署本协议。

  与《安排》[2]的关系

  第一条 与《安排》的关系
  一、为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双方之间服务贸易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双方决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广东协议》)已实施开放措施基础上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是《安排》的服务贸易协议。
  二、《安排》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条款与《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广东协议》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二章 范围及定义

  第二条 范围及定义
  一、本协议附件1和附件2的所有措施适用于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服务贸易。
  二、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是指:
  (一)自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境内对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四)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上述(一)、(二)、(四)统称为跨境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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