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此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已被废止。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2015年1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此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已被废止。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2015年1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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