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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
2015年10月14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9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国家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
第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听取邮政企业意见。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邮政普遍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旅游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第十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当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规划前,征收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并配合邮政企业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接收邮件的设施包括信报箱、包裹柜以及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写字楼等场所应当在建筑物地面层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为安装邮政包裹柜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住宅小区的居民楼应当在地面层设置信报箱,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未设置信报箱、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的,由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安全保卫部门(传达室)负责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
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
......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
2015年10月14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9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国家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
第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听取邮政企业意见。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邮政普遍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旅游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第十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当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规划前,征收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并配合邮政企业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接收邮件的设施包括信报箱、包裹柜以及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写字楼等场所应当在建筑物地面层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为安装邮政包裹柜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住宅小区的居民楼应当在地面层设置信报箱,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未设置信报箱、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的,由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安全保卫部门(传达室)负责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
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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