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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的和解、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复议申请中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积极进行协调,引导争议各方交流沟通,平衡利益,并就复议申请中有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建立和解、调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裁决与和解、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的和解、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复议申请中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积极进行协调,引导争议各方交流沟通,平衡利益,并就复议申请中有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建立和解、调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裁决与和解、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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