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5]187号
2015年9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医改办、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制定的《宁德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市医改办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关于“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坚持政府补助、个人缴费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四)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
第二章 城乡医保市级统筹
第三条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适当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城乡医保市级统筹。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乡医保市级统筹后,城乡医保基金实行“核定基数、分级管理、结余分成、风险共担”的管理模式,市、县(市、区)两级按2:8的比例承担基金运营风险。核定基数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金征缴标准、保障水平;结余分成即市、县(市、区)两级对基金结余按2:8的比例分成;风险共担即市、县(市、区)两级对基金出险部分按2:8的比例共同分担。城乡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做到收支平衡,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一)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城乡医保基金历年结余市级统筹后仍留在当地,其中:结余的20%经宁德市财政局、卫计委、人社局结算后作为市级统筹基金,未经宁德市财政局、卫计委、人社局同意不得使用。统筹前城乡医保基金出现历年亏损的县(市、区)由其自行负担。
(二)2016年起各县(市、区)当年筹集的城乡医保基金年终若有结余的,将结余的20%上缴宁德市财政专户,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结余。当年基金不足支付出险的:1.先从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基金(即80%部分)中支付;2.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基金(即80%部分)不够支付的,经宁德市财政局、卫计委、人社局审核同意,再从留在当地的市级统筹基金(即20%部分)中支付;3.若留在当地的市级统筹基金仍不够支付,在完成市里下达的基金征缴任务的前提下,可向市里申请拨付出险金额的20%,其余由县(市、区)自行承担。
(三)各县(市、区)城乡医保基金历年结余若不够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基金出险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宁德市财政局、卫计委、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化解基金风险。
(四)从2016年起,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城乡医保基金的征缴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计、人社、财政部门于2015年12月10日前做好城乡医保市级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16年1月1日起启动全市统筹。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计部门、人社部门、医保中心、新农合管理中心认真做好统筹前账务核对和各种暂收暂付款清理工作,明确各地城乡医保基金历年结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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