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8第196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2015年8月25日

  (1996年6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销商。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外商代理人含国内经销者。

  第三条 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其中必须办理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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