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

税总函[2014]545号

2014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立一年来,在税务总局指导下,上海自贸区国家(地方)税务局试行“办税一网通”十项创新服务措施,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经过审慎评估,十项措施均已纳入《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其中二项已在全国复制推广,五项已具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条件,另外三项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试行复制推广。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向全国税务系统复制推广。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复制推广,推广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

  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切实服务好广大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分步骤、分层次逐步向全国税务系统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按照“积极稳妥、风险可控、分步推广、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复制推广各项措施。
  按照“点到点”要求,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在具备与上海自贸区相类似条件的特定区域复制推广;按照“点到线”要求,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在上海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按照“点到面”要求,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分步、逐项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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