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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