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令第38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7号
2001年2月16日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简称《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正常渔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是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的组织实施、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我国渔船的生产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协助。
沿渤海、黄海、东海各省(直辖市)、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渔船申请资格、渔船条件的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的转发、发放和收集工作,并对申请人和渔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
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令第38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7号
2001年2月16日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简称《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正常渔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是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的组织实施、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我国渔船的生产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协助。
沿渤海、黄海、东海各省(直辖市)、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渔船申请资格、渔船条件的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的转发、发放和收集工作,并对申请人和渔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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