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发文日期:2004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令第8号 一九九五一月十四日发布 
  二000年八月八日修订 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理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绘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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