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农业部令第45号

2001年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新品种更名案件。

  第三条 复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并作出审理决定。

  第二章 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委员30名。
  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科教司司长和主管副司长兼任,秘书长由农业部科教司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复审委员会委员(简称复审委员)由农业部聘请有经验的技术、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复审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3届。
  复审委员会下设大田作物、果树、观赏植物和蔬菜作物四个复审小组,每个复审小组由若干名复审委员组成,负责复审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复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内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性鉴定。

  第六条 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请求;
  (二)负责审理无效宣告和品种更名请求;
  (三)依据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以及对授权品种予以更名。

  第七条 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命复审小组组长;
  (二)主持复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复审委员的回避;
  (四)签发审理决定。
  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部分职权。

  第八条 复审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审理会议以及组织起草审理决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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