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0]2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6]23号

1996年2月12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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