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中的本市补充意见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6]25号
1996年3月12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执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等文件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规定”所称的农产品、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的具体品目一律以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出口退税工作手册》列举为准。
“其他货物”包括各类抽丝,桑蚕丝、柞蚕丝、绢丝织物及其他丝机织物。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适用17%增值税率的其他货物,凡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退税率为6%,其进项税额依国税发[1994]31号文的第七条规定计算确定。
......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中的本市补充意见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6]25号
1996年3月12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执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等文件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规定”所称的农产品、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的具体品目一律以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出口退税工作手册》列举为准。
“其他货物”包括各类抽丝,桑蚕丝、柞蚕丝、绢丝织物及其他丝机织物。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适用17%增值税率的其他货物,凡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退税率为6%,其进项税额依国税发[1994]31号文的第七条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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