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燃气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70号),此文件中《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15年7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7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修改
  1.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采用的产品标准和施工工艺;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新型材料认定证明材料;
  (四)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证明。”

  二、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修改
  2.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燃气器具应当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材料齐全的,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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