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2015年7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7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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