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及其他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具体规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及其他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具体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第三、四、五、十、十二、十三条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及其他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具体规定

沪地税一[1996]43号

1996年9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范围内“销售不动产”及其他有关营业税的征收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范围。
纳税人发生销售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计缴营业税。不动产包括商品房、住宅房、办公楼、商业用房、生产生活用房等等新、旧建筑物、构作物或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下简称“房产”)。但不包括活动房的销售。

  二、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建房产(是指纳税人自己投资建造的房产),应按销售收入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纳税人购进房产(指他人投资建造,购进后无需继续投资建造的成品房,包括成品期房)再予以出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赔进价格后的余额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销售收入包括销售房产的同时,价外收取的各种其他费用,如服务费、咨询费等等;购进价格仅指购房原价,不包括因购房发生的其他费用,并且必须凭购进发票计算扣除。

  三、关于将在建房产(或已建成的房产)以各种名义(指联建、参建、搭建,下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建设项目,如果是开发商共同列项投资开发,并且以非闭口价形式共同签订开发合同,开发后各方按投资额、按比例分得房产的,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虽然是开发商共同列项投资开发,但一方采取闭口价形式让另一方或几方参与开发的,则对其取得收入视同销售不动产,照章征收营业税。闭口价是指一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约定的房产售价与另一方签定的共同开发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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