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4]134号
2014年8月1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201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全面提高我省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立足教学实践,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发挥教学成果奖在我省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与相关管理。
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并确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评审期限等。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奖励经费由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设置
第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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