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98号

2014年9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开展”。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确认了农牧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广大农牧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一些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探索健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在坚持农村牧区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和保障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农村牧区市场经济的基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进一步探索依法确认农牧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将为健全农村牧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
  (二)巩固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巩固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手段。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牧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将为巩固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承包地是农牧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牧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在城镇化、工业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要防止侵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发生,避免给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定分止争的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是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关键证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将为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依据。
  (四)解决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加上承包期内农村牧区依传统习惯调整承包地和经济建设征占用承包地等,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随着近年来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增加,新生代务工人员也已逐步融入城镇生活圈,农牧户承包土地流转规模和数量呈上升趋势。由于地形、地貌随时间的变迁,承包土地的准确地理位置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这就为今后因土地流转产生矛盾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些问题不解决,既影响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又给稳定现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把农牧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将为妥善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牧业现代化和农村牧区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位置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牧户认可的原则,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依据,以嘎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调查每块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旗县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
  (三)基本原则
  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牧户承包地。对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三是尊重历史。要原则上维护农牧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对原有的承包关系和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惠牧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四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五是因地制宜。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六是严格程序。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入户核查、实地勘测、公示审核、核实确认、登记颁证、档案报存等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七是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理坐标和权属等,将农牧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颁证、造册,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数字信息管理系统。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范围
  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2014年在全区12个盟市中的10个旗县、2个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每个盟市1个试点。具体为:阿荣旗、扎赉特旗、奈曼旗、巴林左旗、太仆寺旗、察右中旗、武川县、土默特右旗、五原县、杭锦旗、海南区巴音陶亥镇、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其中:通辽市奈曼旗为全国整县推进试点,其他为自治区整县(镇)推进试点。具体时间从2014年8月开始,到2015年6月底结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牧区土地。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技术方案
  各试点旗县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三个行业标准执行(以上三个行业标准将印发到各试点地区)。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建议试点地区采用的实测方法有: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全野外实测、全球卫星定位技术+人工实测、航拍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卫星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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