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公布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闽环保法[2017]2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环发[2014]14号

2014年7月8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权责、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保部2009年第7号公告和2013年第73号公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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