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经纪人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

2004年8月28日

《经纪人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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