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2015年6月2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经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连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之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如果自行组织力量开发软件或利用其他省开发的软件,能满足离境退税管理需要的,可先行试点使用,待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后,再进行切换。

  海南省实施本办法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废止。

  特此公告。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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