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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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2015年4月2日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5年3月30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2015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环保、水务、海洋、绿化市容、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相关防治工作。

  第二章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四条(船舶防污设施配置和使用要求)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准确录入货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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