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95号),此文件已废止。***)    
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沪府发[1997]16号
1997年4月19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本市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是指《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和《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所包括的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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