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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