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2010年修订)

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2010年修订)
  


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2010年修订)

2010年7月30日

  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经济贸易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劳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监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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