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主席令[1996]第71号公布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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