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简化省外环评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闽环评函[2015]2号
2015年1月4日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环评机构:
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我厅于2011年底起实行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对营造统一、开放、公平、优质的环评市场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精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就简化省外环评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欢迎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到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强化诚信管理,凡在我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省外环评机构,应向我厅申请备案,纳入我省环评机构考核和环评信用管理体系。
二、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应提交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电子版。自2015年1月1日起备案实行即申请即受理,我厅将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三、省外环评机构应在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试行)》(闽环保评[2014]67号)要求,在各自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服务事项、资质证书、环评工程师、服务承诺、环评文件编制服务流程、环评文件编制服务时限等内容,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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