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2006年5月10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部长 杜青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王众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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