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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年2月4日
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二、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用票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年2月4日
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二、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用票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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