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5]237号

2005年9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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