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121号),此文件已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3号
2006年1月25日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范围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
......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121号),此文件已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3号
2006年1月25日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范围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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