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Sanitary Quarantine of Special Articles Leaving and Entering the Territory of China (Only Title Translated)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Sanitary Quarantine of Special Articles Leaving and Entering the Territory of China (Only Title Translate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Sanitary Quarantine of Special Articles Leaving and Entering the Territory of China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8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
2015年1月21日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8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
2015年1月21日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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