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年12月30日

  为加强对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进一步优化相关税务备案操作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简称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税备案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服务合同;
  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除49号公告第二条第(五)项以外,应提交与服务接受方签订的书面合同。跨境服务合同格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要求。对于以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其内容如经双方当事人约定服务标的、当事人名称及所在地、服务发生地、服务价款或计价标准、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必要合同信息的,可视同合同。
  对于无服务价款或计价标准、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的框架合同,纳税人还应提交履行框架合同的订单等视同合同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订单等视同合同资料数量较多的,可以采取按月归集一次性备案方式。
  跨境服务合同须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