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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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年1月7日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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