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

1988年12月27日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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