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企业非涉税项目使用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企业非涉税项目使用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企业非涉税项目使用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8]88号

1998年6月2日

  我局在1991年曾以沪税稽[1991]59号文对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凭证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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