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5]1号 

2005年1月18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提高信托业的透明度,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尚未最终完成,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将逐步进行,首批信息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附后)从2005年开始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信息披露。请各有关银监局督促首批披露的公司按时、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报送。其他已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是否披露,但必须从2005年起按《暂行办法》要求编制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银监会或直接监管的银监会派出机构,且最迟应于2008年披露其2007年度的信息,具体工作进度,由当地银监局确定。

  二、信托投资公司在编制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时,对信托财产的比较式会计报表暂时使用《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和《信托业务利润表》,待财政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正式颁布后,从2005年度报告及摘要开始,改用《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和《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三、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除在指定的报纸上披露信息外,信托投资公司可按《暂行办法》规定自愿选择其他报刊进行披露。

  四、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将本文转发有关银监分局和信托投资公司,督促信托投资公司认真学习《暂行办法》,监督其信息披露事务,并对披露不全、披露不实等行为按有关法规及时处罚。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附件:1.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2.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
  3.首批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其营业信托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信托投资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信托文件约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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