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环评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环保评[2014]59号
2014年11月5日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环评机构: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营造诚信自律环境和提升服务质量,引导公众参与诚信监督,促进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评[2012]112号),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环评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环评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营造诚信自律环境和提升服务质量,引导公众参与诚信监督,促进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管理的信息收集、核实、汇总、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的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我省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省备案开展业务的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统称“环评机构”)及其环评人员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环评中心”)负责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等工作。
环评机构及其环评人员应自觉接受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四条 环评机构及其环评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及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规范化管理、服务质量的相关信用信息等内容。
环评机构有关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规范化管理、服务质量,采用《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综合考核成绩;环评人员有关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采用《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抽查考核成绩。
第五条 环评机构信用评定等级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环评人员信用评定等级分为良好和不良。
第六条 环评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和环境影响评价职业道德,且在信用评定周期内满足下列情形,评定为守信:
(一)未被国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省级组织的环评机构考核综合成绩得分在60分及以上。
第七条 环评机构在信用评定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评定为一般失信:
(一)被国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1次或被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次。
(二)被设区市、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2次。
(三)省级组织的环评机构考核综合成绩得分低于60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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